壹、依本校「教師評鑑辦法」第2條規定辦理: 本校之專任教師、專案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,均應依本辦法接受每年評鑑,但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免接受評鑑,惟亦得申請接受評鑑。 一、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。 二、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擔任國家講座者。 三、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或獲優等研究獎3次以上者。 四、本校校長、講座教授或研究教授。 五、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其他教學、研究、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,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,校長核可者。 六、留職停(留)薪、延長病假、新聘服務未滿1年者。
貳、符合上述條件之「免評教師」,擬申請114學年度自願接受評鑑者,請於114年12月31日(三)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交人事組辦理。
參、教師評鑑辦法及免評教師自願接受評鑑申請表下載路徑: 辦法:學校首頁→文件法規→綜合行政處人事組→教師相關法規 申請表:學校首頁→行政單位→人事組→表單下載→考核及輔導表→「免評教師」自願接受評鑑申請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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